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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双拥办 发布时间:2023-05-24 15:33 |
【纪念延安双拥运动80周年专栏】之双拥政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篇)
驻池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一、就业安置对象
经所属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池部队随军家属。
二、就业安置渠道
(一)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转任、交流等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的原则对口调动安置,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承办。
(二)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国企正式员工的,原则上由各级双拥部门会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与相关企业先协商,再采取推荐安置的方式,在本系统本领域或其他国企适当岗位进行妥善安置。其中涉及省管国企正式员工的,省双拥办会同省国资委协调相关单位、协助相关地级市做好有关工作。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一等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由各级双拥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共同承担。
(四)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
1市本级每年拿出2个至3个事业单位编制,采取公开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所有驻池部队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各县(区)可以参照市本级做法,每年拿出一定数量事业编制定向招聘。
报考随军家属年龄限制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正团职以上、六级及以上残疾、在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家属)可放宽到45周岁。
2.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援助、组织就业培训,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
3.对未就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军队以及安置地相应未就业生活补助和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