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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2部门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退役军人发〔202214

 

关于印发《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2部门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机关工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体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数据资源管理局、人武部、工商联、总工会、团委、残联、税务局,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2部门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池州市委宣传部

 

中共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池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共池州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商务局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池州市工商联

 

池州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池州市委员会

 

 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池州监管分局

 

池州军分区动员处        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站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机场公司

                                    

2022126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2部门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36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和关爱,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现役与退役相衔接、优待与贡献相匹配、城镇与农村相统一、当前与长远相统筹、普惠与优待相叠加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体系和优待目录清单。

二、优待范围

适用对象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统称为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遗属具体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当事人隔代亲属。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细则有关优待政策。

三、优待内容

(一)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春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三属”座谈、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入伍、退役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组织编撰功勋人物名录。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进行奖励;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二)加强典型宣传和教育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学习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推进功勋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推动以优秀军人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引导全社会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

(三)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建立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的抚恤优待待遇机制,在此基础上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标准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帮扶救助等政策制度,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保障残疾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老年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残疾人应有的政策待遇,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建立关爱帮扶长效机制,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光荣院对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部分优抚对象实施短期疗养;对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及其父母提供优惠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给予高龄补贴和护理补贴;鼓励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设置光荣间,提供适度优惠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优抚对象优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提供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医疗补助制度和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抚医院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体检优惠服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安排就诊、检查、住院等,组织医疗队开展医疗巡诊服务。

(六)逐步改善住房条件。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现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购买商品住房享受优待;居住农村(含集镇)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七)扎实做好教育优待。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妥善安排,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资助和学前教育资助;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八)拓展文化交通优惠。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三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团队有 10 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提供免费讲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线客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 的优惠;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 50% 的优待;鼓励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九)扩大就业创业渠道。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需对口调动至军人所在部队驻地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推选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积极引导村民依法推选优秀退役军人担任村民小组长;开发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予以帮扶。

(十)发挥社会广泛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引导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倡导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服务优待;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

(十一)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制度。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原则,构建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引导全社会弘扬参战退役军人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广泛树立优待参战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培树我市参战退役军人的优秀典型,宣传其光辉事迹;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对参战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招聘。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没有列入本实施意见优待内容和优待目录清单的优待政策,继续执行。

四、责任分工

各部门对照优待目录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优待内容,应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稳妥解决。为确保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内容的落地落实落细,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和对接工作,落实措施和操作流程务求简捷、便民、实效,形成贯彻落实我市优待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操作流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服务,不断增强全社会优待工作的自觉意识。各地应及时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我市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依规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信息化支撑,着力推进“互联网”在优待工作的应用,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优待服务。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责任单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 1 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优待工作的联系、信息报送等。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反映的优待政策未落实问题、疑难问题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敦促有关部门会商解决。

(三)加强督导考评。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优待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年 5 月底前和 11 月底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优待工作落实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通报。

(四)营造浓厚氛围。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待工作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

 

附件:池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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