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851018x/201907-000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退役军人 / 救助 |
成文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16:53 |
发文字号: | 池退役军人发〔2019〕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213617 |
《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池退役军人发〔2019〕11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武部、民政局、医保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平天湖社会事务处、财经处,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现将《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救助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部分优抚对象幸福感、荣誉感、获得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号)、《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池办秘(2019)35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7号》《关于印发〈池州市2019年双拥工作要点〉的通知》(池拥办(2019)7号)精神,决定设立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保证资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帮扶救助性资金,用于紧急救助遇到特殊困难的池州籍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象家庭(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和“三属”)。
第三条 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的初始规模为100万元,主要来源为市财政统筹。
第四条 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员责实行专项核算,同时建立资金年报制度。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将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五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和社会各界本着自愿的原则捐赠。对单位捐赠额超过2万元、个人捐赠超过1万元的,分别颁发“池州市关爱退役军人优秀单位”,“池州市关爱退役军人优秀个人”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 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救急救难、公平公正、合理使用;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年享受一次救助,且单笔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确需放宽条件的,必须从严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煽动集体访、 闹访、群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五)当地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一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
(二)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
(三)对因子女考上大学无力承担高额学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罹患重大疾病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
第九条 使用标准:
(一)对因自然灾害需要房屋重建的家庭,按每户1万元予以一次性救助;对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后,经济损失或家庭支付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照其家庭居住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至3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在其医疗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与的优抚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救助比例为15%, 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子女考入国家公立全日制大学、高职的,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费及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按每户家庭5000元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区) 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确保 资金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支出。
(一)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填写《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连同 困难证明(如资产所有权证明、资产损失评定、医疗费用票据等)、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兵)退役证、户口簿、已享受补偿或救助证明(如医保报销清单、县区级民政救助证明等)、本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初审,对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调查证明,并在申请表相应位 置加盖公章后一并报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申报报告,连同加盖公章后的申请表一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乡镇(街道)申报报告和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对帮扶救助金额出具意见,经党组会通过后,通知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村、居委会),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副本和公示结果书面意见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设立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专项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台账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市财政局负责初始资金的统筹安排;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对需核查对象的医疗保险报销等材料进行核实;市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市审计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题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公正、透明、合规。
第十二条 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 在资金管理、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